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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少性侵追訴期民法未同步修法 民團籲比照改自被害人成年起算

兒少性侵追訴期民法未同步修法 民團籲比照改自被害人成年起算
来源:台湾公视新闻查看原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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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團高呼,要為性侵害的倖存者守住正義防線。立法院保護遭性侵兒少,今(2026)年7月三讀通過兒少性侵害追訴期修法,明定追訴期改為自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滿20歲後才起算,但尚未完全接住性侵受害者,因為性侵害的民事損害賠償求償期間仍有限制,目前最多只有10年。台灣光寰協會表示,對倖存者保障遠遠不夠。

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蔡尚謙指出,「因為他根本不知道那個叫做傷害,等他知道傷害的時候,這件事情他又不能向身邊的人求助,這個也是它的結構性困境,因此我們認為說其實比較好的辦法是說,一律拉到成年計算,對於未成年的兒少來說保障才是最充足的。」

蔡尚謙表示,根據國外研究,性侵害被害人平均需約24年才願意對外揭露,且多數兒少被害人當下不知道自己受到傷害,難以向他人求助,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提出請求,認為修法方向應反映性侵害被害人延遲揭露的特性,至少保障15年以上的請求期間。民團除了期盼立委修法,也同步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案。

民事請求權釋憲律師鄭仲昕認為,「兒少性侵被害人不能夠請他的家長,請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請社工去提起訴訟就好了,那其實這個我們是覺得,沒有正確理解到這些被害人的處境,他們甚至沒有去注意到,其實很多加害人是家中長輩,那他們要如何去請加害人去提起這樣子的民事訴訟?」

民進黨立委黃捷表示,「我也提了這個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》裡面的補償金,目前請求的時效也非常的嚴苛,那甚至實務上有出現說,被告都已經被起訴了,但是被害人卻因為時間超過了,所以他連基本的補償金都領不到。」

針對如何完善兒少被害人保護制度,立委表示,將提出《兒少性剝削條例》、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》、《民法》、《國家賠償法》等修法;民團呼籲,性侵民事求償時效應跟刑事制度接軌,在成年前停止計算,透過修法與支持釋憲雙管齊下,為受害者真正討回公道。